需要何证据到何部门去解决纠纷,2)我要是不按公司比例交纳现在申请辞职的话我又能得到何补偿?
我在私营个体公司工作已满四年有余,该公司一直未给签定劳动合同也没给交纳社会保险,我一直自己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
现08年因国家强制要求公司答应给缴纳社会保险,但缴费标准为个人缴31。9%,公司缴11%,与国家规定的交纳比例正相反:
1)我若按上述比例交纳是否在以后离职时能得到补偿?以前的工作年限能得到补偿吗?需要何证据到何部门去解决纠纷。
2)我要是不按公司比例交纳现在申请辞职的话我又能得到何补偿?因为不按上述标准签定合同的话公司让我要麽辞职走人要麽另立不得告发公司的协议。我感觉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需要法律援助。
请各位律师多给予些建议尽快给予详细的答复,谢谢.
1、这种比例不符合规定。原来公司尚未给你交纳的,你有权要求公司补交;
2、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直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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