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解释

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解释,第1张

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解释,{ArticleTitle},第2张

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 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是指 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 较大的,构成本罪.  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 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 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 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 释》(2000.6.6 法释[2000〕13号)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 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s/支规格的 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 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 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L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L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 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干支以上 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 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L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 20n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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