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补偿的话,补偿比例是怎样的,2、我为该单位采购时的票据能否报销?

如果有补偿的话,补偿比例是怎样的,2、我为该单位采购时的票据能否报销?,第1张

    我2006年10月30日至2008年1月23日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班做采购员及后勤保障工作,但一直没有签定用工合同。这此其间该单位一直没有为本人缴纳社保(我的社保寄在别的单位由我个人缴纳全额),2008年1月份因该单位两位领导(其实是股东)发生矛盾,累及本人(说明:本人工作方面并无过失)而被无原因解雇,我现在有单位备用金及采购未报销的票据和我个人工资要和单位结算,但该单位领导又以“管理层混乱”“财务瘫痪”为由,认我以后再来结算。我现在想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专家: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我这种情况下,我的社保能否得到该单位的补偿。如果有补偿的话补偿比例是怎样的
2、我为该单位采购时的票据能否报销?
3、按《劳动法》我能否得到3个月工资补偿。

位律师回复

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单位解雇可以要求补偿,你工作年限只有一年零三个月,只能补偿一个半月工资,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你,你可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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