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第1张

您好:我与某公司于2000年1月9日签定协议书合作建立新公司,协议规定我在新公司享有利润提成,合同期限2000年元月30日至2005年元月30日。但公司在经营合作期间,一直没有兑现利润提成,直至我离开公司。期间虽经多次催要,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但我没有直接证据,后来在2006年5月29日原公司会计主任潘某在工作调动离开后15天,写了一份与接班会计的交接材料里面详细说明了,我应该得到的提成款数目及时间。我现在也得到这份潘某手写的材料,现在我想咨询的是这份材料是否可以作为我要帐的证据,是否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衔接,我的诉讼时效是否应该从2006年5月29日算起,另外原公司会计主任潘某离开原工作岗位写的与交接会计的交接材料可否作为诉讼时效延续的证据。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谢谢您,迫切希望您能尽快答复我,因为距2008年5月29日的最后期诉起不远了!

位律师回复

因为你享有利润提成的状态一直在持续,所以近两年的不存在失效的问题。现在关键问题是你怎样证明你前几年主张过自己的权利,这就涉及到两年前的诉讼时效的问题,还有你们利润提成提成约定的直接证据,毕竟会计的证据为单一的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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