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觉得这样的作法仍然是不对的,但是却找不到什么法律依据?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是一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想就新出台的《劳动法》询问各位一下。
因为专业并非此,所以并不是十分了解,若问题欠妥请见谅,谢谢。
是这样的,就我身边一些熟识的人反应,一些单位的业务高峰往往就是一周的固定几天,那几天中上层会要求工作人员加班加点,长长工作十多个小时。然后在业务低谷的几天,让他们上两三个小时班就回家。为了避免给付加班费,他们专门是有人事部门的人员调配每个工作人员的月工作时间,几乎还是将他们的日工作时间平均在8小时。
《劳动法》确实规定了日工作时间,但是我觉得这样的作法仍然是不对的,但是却找不到什么法律依据,所以想麻烦各位给个答复。
如果确实我的想法是对的,我会在下个学期就这个问题和我们社团一起做一次社会调查,谢谢。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符合此规定的,就是合法的。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