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损失由谁承担,2、如果由拆迁办承担,我应当如何做才能让拆迁办承担这个责任?
由于城市规划需要,我父亲的房子于2001年10月16日被拆迁,并与拆迁办签订安置协议约定与2003年12月10日将新房交付给我。由于工程拖延,实际上拆迁办于2006年5月才将房子交付。由于拆迁办的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08年1月25日才通知办理房产证。我父亲于2005年突然去世。留下多处房产,由我继承,同时还有很多债务。为还清父亲生前的债务,我必须把父亲留下的房子卖掉。2006年3月1号,国家颁布政策并实施:买卖继承的房屋要缴纳20%的所得税。如果2003年12月10日将房屋准时交付并办理房产证,就不会有纠纷。我现在如果将房屋卖掉,就要缴纳20%的所得税。
1、这个损失由谁承担?
2、如果由拆迁办承担,我应当如何做才能让拆迁办承担这个责任?
可以要求拆迁办赔偿。上海鲁培栓律师为您排忧解难,请点击"采纳意见",携手并进,共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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