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要求我至少承担25%的经济损失,请问类似事件该如何赔偿,工厂以此为由不向我发放工资合理吗?
我是一个公司的仓库主管,2007年12月,下属仓管员经手将一批价值16000元的材料进仓,同月底,我在检查过程发现该批材料不见了,工厂要求我承担流失材料的全部经济损失,补我拒绝,以此为由,工厂在12月底发放全厂员工工资时不向我发放工资,并要求我至少承担25%的经济损失,请问类似事件该如何赔偿,工厂以此为由不向我发放工资合理吗?
位律师回复如果在工作中你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你赔偿一定的损失。但单位扣除你当月全部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每月扣除职工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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