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法院方面裁定后,是否可以先到公证处公证以后个人再到办房产改名?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法院方面裁定后,是否可以先到公证处公证以后个人再到办房产改名?,第1张

我跟女友2004年8月同居。2005年10月买房首4万多,各出一半(后来还一部分),权属人和银行贷款是我的名,共有人是我女友,月供1200(装修和月份是我的工资和公积金的钱),2005年11月她出省外打工到现在已两年多,分居后一起生活才不到三个月,但没有一分钱寄回来供房\装修等,2006年10月办了喜酒至今没有领结婚证,现在感情已经不好,要分手,房价涨了,请问
1)我们是按份分还是平均分?
2)属不属事实婚姻?
3)女友要求赔10万有没有依据?
4)银行欠款18万无法改名,律师,法院,房产证产生的费用近2万多也难解决,其他还有一些欠款,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法院方面裁定后是否可以先到公证处公证以后个人再到办房产改名

位律师回复


首先你们俩之间的男女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婚姻关系,而是男女同居关系。
其次,如果你们之前有协议就房屋的权属做了明确约定,那就按照协议约定处理;除了首付的4万多元中有女方所投资的一半之外,如若你能证明其它款项都是你投资的,那就按照实际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女方要求赔偿10万元是否会得到支持,得看她提出的证据而定。至于房主登记姓名的变更,只要有法院的判决、裁定,就可以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而不必再作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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