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却说对于协议这块,国家没有有关规定,他们直言不讳说他们打得是擦边球,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是08届山东毕业生,去年底与烟台一家公司签订网上协议,协议里规定如果个人原因违约,需要缴纳违约金3000,当时没有多考虑就签了。
现在由于某种原因,与该公司违约,公司索要违约金,因为急于解约,我就交纳了违约金,后来仔细研读了新劳动法,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后来我与他们交涉,他们却说对于协议这块,国家没有有关规定,他们直言不讳说他们打得是擦边球。
请问我该怎么办?
如果你是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适用原来的相关规定。你可以看看公司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你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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