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已补偿的工资外,是否还需补偿,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对应解答?
各位律师您好:我单位在06年、07年雇佣2名临时用工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在2008年1月1日后,由于上级部门要求08年1-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一直使用至2008年3月底,目前,聘用者不同意补签合同及领取补发的5个半月工资。问题是想咨询一下:如果聘用者要求补偿,除已补偿的工资外,是否还需补偿。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对应解答。急求各位律师帮忙。
位律师回复如果劳动者自己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不作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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