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三)仲裁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具体日期)(四)仲裁机关有哪些义务?

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三)仲裁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具体日期)(四)仲裁机关有哪些义务?,第1张

我是一名地税局的临时工,工龄已满10年。工作岗位和在编干部相同,属混岗状态。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直到今天(2008年4月9日)单位才通知我签劳动合同,形式是与派遣公司签两年期固定期限合同,工资刚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我要求和本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同工同酬,补缴保险。并要求单位在应签劳动合同而未签劳动合同月份发放双倍工资。单位说法是如果想继续干就在第二天下班前交合同书,登记表,如果不交就视为自动放弃,没有任何补偿。
请问:(一)我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如合理,但单位对我的要求不予理睬,我应怎样做?(二)如果想申请仲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三)仲裁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具体日期)(四)仲裁机关有哪些义务?

位律师回复

劳动法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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