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认可,请问这样的欺诈合同法律也支持吗?

视为认可,请问这样的欺诈合同法律也支持吗?,第1张

我在06年4月购买了一辆农用车,随后在平安保险公司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为2671.98元,保险额50000元。同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经法院审理赔偿对方12万,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5万元的保险除去百分之十五的免赔率应该得到42500元的赔偿,可保险公司只赔了38250元少赔了4250元,为此本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将少赔的4250元讨了回来。07年4月保险到期后鉴于平安公司的做法,我又都人寿公司我车辆投了第三者险,缴纳保费1794.15元,最高赔偿金额20万元,使我不解的是为何同样的车辆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保险金额有如此大的差距,在说平安询问时他们却说可能是人寿搞错了,后经多方咨询才知道是平安有意将车辆的核载吨位提高到5至10吨,而我提供的车辆核载吨位是1.5吨,按照我的车辆核载吨位和缴纳的保费其最高也应该在20万,为此本人再次将平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载赔偿59500元,具体计算方法是12万减去百分之15的免赔率,而使我想不到的是这次法院判我败诉,理由是上次在法院诉讼后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进行了赔偿,现在再次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再就是保险合同说我收到保险合同后并没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请问这样的欺诈合同法律也支持吗难道法律也嫌贫爱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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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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