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按420元计算还是按500元计算,并且是否能要求补偿到2008年1月?

我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按420元计算还是按500元计算,并且是否能要求补偿到2008年1月?,第1张

我是一名临时工,于2007年11月29日被单位违法辞退,单位并没有提前通知,当时单位也没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在11月份我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420元,省里在11月29日当天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地区在12月20日开始执行500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是在2008年1月21日申请仲裁的。请问各位好心的律师,我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按420元计算还是按500元计算并且是否能要求补偿到2008年1月

位律师回复

单位没有出具任何形式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说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补偿应该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不知你的仲裁请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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