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是可以在要求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是这样算的话,我还能在要求什么赔偿吗?
我2004年11月进公司工作三年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最近因为有人查,公司提供了一份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给我签。如果不签他们就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
我想问一下如果公司单方面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能得到多少赔偿?特别是新劳动法里面规定的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必须付给双倍工资,是从用工之日算起还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我在本地也咨询过其他律师,但他们给的答案和网络上的也是两种 一种就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一种就是从用工之日算起 到底那种是正确的呀。 如果从2008年1月1日算起的话,我觉得我根本就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
我可不可以不同意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如果公司非要和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多少赔偿?比如以每月1000元工资为例,是不是应该这样算.
1000×3.5×2=? 然后可以加上我2008年1至3月的双倍工资,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我是不是可以在要求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是这样算的话,我还能在要求什么赔偿吗?并要求公司给我补买三年的3险1金.还有就是如果公司单方面下达到我们部门一份通知(我没有收到辞退通知)从4月1日辞退我,那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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