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不会给我们缴纳社保,请问我哪些权益受到了损害,应如何有效的维护我的权益?
我与单位07年8月签订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工资1000元/月,奖金100-200元不等),并口头说会缴纳三金。但后来,公司一直以公司暂时调整、年底无进账、新公司装修等理由,拖到现在(08年3月31日)也未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且一直给我发放试用期工资1000元。我的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六,无加班工资。3月29日公司跟我说近期会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只涉及工资水平(底薪1500元/月,奖金100-400元不等);说因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所以不会给我们缴纳社保。
请问我哪些权益受到了损害,应如何有效的维护我的权益。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设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保金。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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