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方法有错吗,那我2007年4月到2008年4月这一年的补偿金有没有,该由哪个单位支付?
我是2004年4月18日进的原公司,2004年6月1日签的合同,一直工作到2007年1月底。之后,就没事做了,我到了另一家公司。2007年3月原单位又继续给我签了一年合同,但是要另一家公司开个借条借用到此公司。
今年,也就是2008年4月要解除所有合同。原单位的补偿金只给到2007年一月的,按三年补偿,补偿方法有错吗?那我2007年4月到2008年4月这一年的补偿金有没有?该由哪个单位支付?
应由原单位支付四年的。即4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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