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归还07年完成的而未竣工项目业绩的20%是否合理?

:公司要求归还07年完成的而未竣工项目业绩的20%是否合理?,第1张

与单位一年合同期即将到期时,在08年签订了2年新的合同,有效期是08年3月10年2月。合同在07年的基础上新增了一条规定
【第十条: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其已产生的业绩应扣除“后续服务工作量”(即未竣工项目本人业绩的20%),其余工作量在公司奖金结算时结清】
现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公司要求将07年已结算的奖金按08年新定合同上述条款执行,要求退还20%的奖金。
本人认为:
一:07年没有在合同上约定此条款。
二:08年合同的约定有效期应该只对08年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内有效,不能对07年时所完成的未竣工项目有效力。
请问:公司要求归还07年完成的而未竣工项目业绩的20%是否合理?

位律师回复

单位的做法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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