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一审被判五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被判缓刑
案情简介
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A某、B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B某有期徒刑五年。B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上诉,并与李常永律师达成二审代理协议。
办案思路及心得
李常永律师介入该案后,经深入分析全部案情,确信其实属无罪,二审亦坚决为其做无罪辩护。 为充分实现战略意图,李常永律师申请该案关键证人到庭作证,并通过发问,查明的本案关键事实。
一、无罪辩护:B某主观上没有“拐卖”儿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帮助他人完成民间送养”的行为,而不是“拐卖”儿童的行为;其行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量刑辩护:即使B某构成犯罪,也应认定其属于从犯;且存在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量刑情节。
【律师点评】
本案的辩护重心在于无罪。 在法庭上,李常永律师引用了翔实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方面展开论证,认为三个犯罪构成要件无一符合。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A某、B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某市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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