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说法是,取消的部门为公司的福利,而不是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一种变向降工资?

公司的说法是,取消的部门为公司的福利,而不是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一种变向降工资?,第1张

1、我是05年5月份进入该公司,结止于07年底,我的工资标准是:800元基本工资+绩效工资100%(600元)+公司的工作餐补助(180元)+交通补助80元;而从08年开始公司把工作餐及交通补助取消了,公司的说法是取消的部门为公司的福利而不是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一种变向降工资?
2、在07年10月份前,我们与公司没有签定合同;而从07年11月份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签定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2009年10月31日;可是至此,我都还没有拿到所签定的合同(我们签定的一式三份)

位律师回复


1、基本工资如果不低于690元,公司与您签合同合法。
2、您可以要求公司给合同,如果不给,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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