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此日期前我单方解除合同,已付租金应不应该退还给对方?

如在此日期前我单方解除合同,已付租金应不应该退还给对方?,第1张

  我是房东。曾于2006年10月30日与叫ZG的人签订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合同中规定未到一年租赁期,则ZG交纳的1000元租房押金不退。
  2007年10月20日,租赁期满前双方决定继续合作。所以我和ZG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凭续签合同”内容同上次的合同一样,唯一不同的地方就是多了“续签”二字。(注:旧押金单当场撕毁,写了张当天日期的新押金单)。
  2008年3月,ZG提出退租,并要求退还2006年10月30日交纳的1000元押金。但我认为新合同是由2007年10月20日算起,未到一年租期,应按照约定不退押金,ZG则认为他是从2006年10月份开始承租的,租凭期早就满了。
  问题一:请问根据合同,押金到底该不该退呢?
  问题二:承租方现已拖欠承租房物管等费用数月,按合同约定,我——出租方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问题三:如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那按照合法程序我第一步应该怎么做?接下来怎么做?
  问题三:承租方已付了到今年4月30日前的租金,如在此日期前我单方解除合同已付租金应不应该退还给对方
  期待您的答复!
 以下是2007年10月20

位律师回复

你好!老的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缴租金承租,另一方也租租的,视为续订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续订新的合同,视为安原合同执行,因此,可以不退押金!北京律师祝永根电话: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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