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4个月未缴纳过的社会保险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或补缴?
本人自2007年12月18日入职于公司,当时口头约定一个月试用期。但公司直到2008年3月19日才以执行劳动合同法为名与我签订了一份有3个月培训期和3个月试用期的合同,起始时间为2007年12月18日,终止时间为2010年12月17日,自入职以历时3个月。现在公司以还在试用期为名要将我辞退。请问律师我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仲裁请求赔偿?期间4个月未缴纳过的社会保险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或补缴?
位律师回复
1、试用期也不是单位想解除就解除;单位有责任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标准才能解除;
2、可以要求交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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