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第1张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ArticleTitle},第2张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但是,二者只能择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书写故意伤害无罪无罪辩护词呢?下面,马上随律图小编来了解下吧。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当事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庭前我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同时也查阅了本案的资料。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完全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无罪且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犯罪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规定可以看出: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轻伤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公诉机关的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是:                 。

二、公诉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与李某某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且所提供证明受伤原因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有罪。

1、公诉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推李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某某右股骨转子间骨折的后果。                 。

2、既然在冲突的现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                 。

三、本案中证人张某某及宋某某的关于受害原因的证言根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张某某的证言本身系简接证据且张某某的证言又系传来证据,他之所以知道受伤人被被告人张某某打伤是听受害人讲的。所以该证言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宋某某的证言除与张某某的证言性质相同外还有两上重要事实,一是其与受害人有利害关系,其二是其证言的内容有虚假的嫌疑,本案中受害人陈述其去被告人张某某家并非行医而其却说是去被告人张某某家行医。有意的虚构对受害人有利的事实。

因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侵权的故意,且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                 律师

年月日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提供的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从上文内容可知,如果要为他人做无罪辩护词,就需要当事人无理由配合,否则可能会弄巧成拙。如果你对书写无罪辩护词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来电咨询,我们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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