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没有书面东西出来,这样是否可以算做合同继续自动生效,或者 能有所赔偿?
1、我于2002年3月进入该用人单位,合同是2008年3月19日到期,到期后用人单位单方面不再续签合同,只赔偿我半个月工资,这样是合理的吗?
2、在2008年3月19日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没有任何不再续签的通知,直到2008年3月20日,才进行口头通知,仍然没有书面东西出来,这样是否可以算做合同继续自动生效?或者 能有所赔偿?
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如果你要求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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