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二次补偿

福州市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二次补偿,第1张

福州市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二次补偿,第2张

为限度地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福州市日前出台规定,在确保医疗基金不出险的前提下,应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二次补偿。

根据规定,当统筹基金累计结余高于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10%时,应当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应适当向患重病的参保人员倾斜。启动二次补偿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应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左右。

另外,福州市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年度内支付限额为35000元,上述基金支付限额不包含起付标准和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同时,福州市还建立了城镇居民连续参保激励机制。根据规定,对参保满一年连续参保的,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可提高到五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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