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在日本的工资又是正常劳动所得,不知道怎么样算是合理?

另一方面,在日本的工资又是正常劳动所得,不知道怎么样算是合理?,第1张

各位律师,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我是2006年6月被公司派到日本去的,当时签了培训协议:服务期3年,违约金13万,逐年递减。
2008年1月返回原公司工作,但是公司给开出的薪水离自己的预期相差太远,想辞职。
违约金估计是要的,但想尽量少赔点,主要有以下几点想法:
1,当时签证是转职的,而且去到日本公司后,只参加了一个月的正式培训,半年是自学,然后进入项目工作,在那边工作了一年。也就是说公司能拿得出的正式培训就那一个月(具体凭证还不知道有没有),金额不会超过1万。平常在那边每个月发工资的,这个好像不能算做培训费的。
2,当初经理口头答应是两年的,实际上也就是在日本那边工作两年吧,但现在一年半就回来了。而且感觉公司订的违约金几乎就是在日本工作的工资。
另外,上海公司与日本那边公司是同一个集团下的两个子公司。这里有个比较头疼的地方,在日本工作的工资可能是上海公司发的(具体两家公司的资金流不是很清楚)。另一方面在日本的工资又是正常劳动所得不知道怎么样算是合理
想请大家帮我分析下,赔偿的话,多少合适。
麻烦大家了,谢谢!

位律师回复

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调整.且单位需要提供出资凭证,详情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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