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实上同一厂规的关于工资劳动纪律等的其它规定已于1月起执行了,请问这种情况下可否开除该女工?
我单位女工,因06年表现较好;我公司于07年5月与其签定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在4月30日到期。
现该女工的个人情况为:未婚先孕,已怀孕5个月左右(已补办了结婚手续)。该女工2月份严重违反厂规,迟到次数达到9次。(厂规规定:当月累计迟到超过5次者,开除厂籍)
备注:
1。″迟到″的记录工具为指纹打卡机。
2。关于迟到5次以上开除厂籍的规定是08年1月起执行的。别的员工都在打印出的规定上签字确认了;但该女工当时推脱等过了年再说而没有签字。缴纳1月份养老保险时,公司采取了如不签字就不予以缴纳保险金的手段后该女工于2月18日在厂规上签了字。但事实上同一厂规的关于工资/劳动纪律等的其它规定已于1月起执行了。
请问这种情况下可否开除该女工?
迟到五次就开除,这样的厂规不合法。孕期合同到期自动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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