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盖章和本人签名,只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见附件,请问本人如何根据劳动法来避开这个违约金问题?
大家好!我是民营高校教师,和学校签聘用合同时有一附件:学校出资招聘乙方,并对乙方岗前培训,向乙方免费提供宿舍及通讯费、伙食补助等特殊待遇,培养成熟师资需要三到四年,因此,将乙方服务期定为四年,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服务期第一年2万,每年递减5000。
该附件另外贴在合同最后,没有盖章和本人签名,只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见附件。
请问本人如何根据劳动法来避开这个违约金问题?不胜感激!
约定的违约金合法。你既然接受了单位的培训,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对答复满意,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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