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该法条是否还有效?

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该法条是否还有效?,第1张

原先集体制客运公司长途客运部门的司机,属于″固定工″。04年原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组建了长途客运公司(国有),原公司不在保留长途客运部门,将其安排到新公司工作,人事档案均留在原公司,但工资由新公司支付,却一直未重签合同。
问题1:这样属于劳务派遣么?
问题2:由于原来是固定工,如果与新公司签定合同,是否要先进行身份置换(即要求原公司买断工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原劳动公司?
问题3:至今4年了,该司机并未与新公司签定合同,能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看很多法条都是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在公司就这么拖着,职工权益如何救济?
问题4:〔199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二、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该法条是否还有效?如果有效,可能可以解决问题3了,但这种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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