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已过诉讼时效;3、收据上的“房款”是否可视为“房改款”?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3、收据上的“房款”是否可视为“房改款”?,第1张

    单位于九十年代搞房改,按规定,我于1999年1月份交了21000元房款,单位出具的是收款收据,收据上写的是“某人交来房款”,而不是房改款。单位有两片住宅区,另一片很快办得房产证了,但我们这片至今仍没有办,因为单位原来就没办齐全建设方面的手续,房改办要求补办才给予房改。由于补办规则等手续需要几十甚至上百万元,单位不想出这笔钱,所以至今我们片区仍没有得到房产证。由于住户都是本单位职工,其中的厉害关系不言而喻,所以没人吵。
    单位内部有规定调出人员必须退出住房,单位则从原来交的房款中扣除水电费和折旧费。现在我准备辞职了,但我们觉得就这样退出房子太亏了。请问:1、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办房产证;2、如果起诉的话,是否已过诉讼时效;3、收据上的“房款”是否可视为“房改款”

位律师回复

单位办证的义务一直存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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