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号提出辞呈,25号离职,公司以没有得到公司认同,擅自离岗为由罚款200,是否合理?

24号提出辞呈,25号离职,公司以没有得到公司认同,擅自离岗为由罚款200,是否合理?,第1张

我于24号离职,公司给我算的工资是17天的。理由是我有7天没上班。是否合法?
公司没有跟我签署劳务合同,24号提出辞呈25号离职公司以没有得到公司认同,擅自离岗为由罚款200。是否合理?
我于一月份离职,07.12月公司失货,拖欠工资要处理结果。处理结果″跟公司报损,并发放了12月份的工资″(一分未扣)。现我已离职,1月份工资拖欠并扣除了12月份的失货款,是否合理?

位律师回复

你好!    一般来说不签合同不发工资是不合理的,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都要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工资。    你要离职的话,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转正后提前三十天通知,到期后就算用人单位没招到人你也一样可以走。因为这段时间本来就是给用人单位办理交接的合理期限,单位不可能一直以此为由强行留住劳动者。    其实由于你工作时间确实比较短,现在又确实要离职,所以签不签劳动合同影响都不是很大。    所以建议和公司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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