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认不认可,如果以后孩子的母亲找借口不履行协议,在法律上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我和我妻子感情不和,现正在准备离婚,我想请问律师,协商离婚后,在离婚证上注明明确的探望时间,法律上认不认可?如果以后孩子的母亲找借口不履行协议,在法律上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孩子和他母亲在北京,我在其他城市,协商结果是:每年确定45天单独把孩子接到我所在城市和我共同生活45天)
你好,关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你们可以在离婚时约定,也可以在离婚后根据你们以及孩子的情况另行协商,这更多的是一种感情的问题,最好是你们三方多沟通,多互相配合。实在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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