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杜某与该公司签的租赁合同期限为08年4月,与我签的是08年12月,能认为他和该公司有过错吗?
2007年12月20日我与某公司的经办人杜某(后来了解到他们之间有承包协议,到期日为08年4月)签定租赁协议一份,租期一年。当时杜某口头承诺两年内不会拆迁(当时没有第三人),2008年2月27日杜某却送来一张建委拆迁通知,要求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搬迁工作,找杜某商量退房租一事,但被强硬拒绝,在找公司时又被告知租赁房屋是被告杜某的个人行为,并告知没有拆迁补偿(因为在租赁协议规定在遇国家拆迁没有赔偿金)。眼看拆迁期限将到,请问我通过什么途径能要回租金和补偿?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吗?找不到杜某能起诉某公司吗(当初办执照时该公司在经营场地租赁证明上盖章并给了一份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杜某与该公司签的租赁合同期限为08年4月,与我签的是08年12月,能认为他和该公司有过错吗?
位律师回复只能证明杜某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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