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

比较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第1张

无论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偿还债务的不是原债务人,除此之外,它们还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下面,律图小编马上将两者对比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从二者以上法律特征看债务的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在对这两条规定中“约定”与“同意”的理解上。当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中的当事人理解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时,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债权人同意不易区分。既然已经形成约定则债权人必定同意,即约定中也包括着债权人同意的意思。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可能形成代为履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是债务的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比较难以把握,尤其在当事人的约定中不使用“代为履行”、“债务转移”的字眼,而约定为由某某承担、负担、偿还、付款、给付等等时,更难以把握。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哪些不同的法律解答。从上面内容可知,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不必非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甚至可以不经过债务人同意,第三人都可以偿还债务。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欢迎你随时到我们律图官网查阅,我们将尽快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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