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发生工伤造成左上臂以下缺失,2000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四级?

1998年11月发生工伤造成左上臂以下缺失,2000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四级?,第1张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毕业后分配),1998年11月发生工伤造成左上臂以下缺失2000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001年企业进行第一次改制,组建国有控股企业,同时保留原企业的牌子。2003年底,企业被转让给私人,全体职工被买断工龄,同时设立留守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2004年下半年,出台一份文件,根据这份文件,工伤四级及以上职工,按如下方案处理:
    1、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医疗保险。由于我工龄短,入厂后一直领基本工资(有时有加班费),因此养老保险基数低,椐此计算的养老金每月不到200元。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我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计发18个月。且此项须等办理退休手续后发放。
    有关领导解释为:市里工伤保险未全面铺开,不能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从负伤到今天,我已经享受的所有待遇如下:
    1、报销因伤入院的治疗费用。
    2、每月发放246元的生活费,2005年

位律师回复

有关领导的解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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