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2月20日合同到期,公司在1月给过一个意见表,也就是一张纸上面有很多同事的名字,要求打钩签名。处于各种考虑当时我填了同意续签,到现在08年3月6日了,公司拿新合同过来,但我现在不想续约了,我提出辞职,要求马上离职,请问可以吗?我要赔钱吗?还是公司要付我相应的报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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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控制的很严格,禁止约定的,只允许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但辞职应提前30日通知用工单位,30天后,不经单位同意即可离职.马上离职不妥,至少经济补偿费用得不到,还有相关手续也需要原单位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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