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所签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可视为无效,3.公司在三期内的这些作为,是否可要求经济补偿?
本人已经在劳动仲裁中,2月20日准备厅已开好,但公司不同意协商,正在准备3月20日的开庭。事由2006年12月公司已未婚先孕对我进行降职降薪处罚(未婚先孕对我进行降职降薪处罚单我没有拿到,公司也觉得不妥在2007年1月开具了2006年10月我犯的错误的处罚单,内容不涉及降职降薪处罚只有一些口头警告的内容)由于本人是高危产妇,当时无力与公司抗争,本人于2007年7月生下宝宝。2008年1月提起劳动仲裁。不料在劳动仲裁期间公司处处为难,表现如下:1劳动合同非范本合同,无薪资、工作岗位等约定;2工资一降再降税后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收入;3由于劳动合同中无工作岗位约定,公司无故将本人原来“文员”的工作调到从事重体力劳动工作,导致本人右手臂肌健拉伤。
问
1.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是否可算做公司于我解除合同?
2.我所签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可视为无效?
3.公司在三期内的这些作为,是否可要求经济补偿?
1、你提出辞职,怎么能算是公司与你解除合同呢?
2、合同是有效的;
3、单位做法的确违法,但维权不是象你这样做的,你这样维权是无法要到经济补偿,只能要求支付被克扣的工资。涉及很多问题,建议来电预约专业劳动法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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