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我与上海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后三方就业协议是否仍有效2、该公司让我缴纳的违约金是否有法?

:1、与我与上海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后三方就业协议是否仍有效2、该公司让我缴纳的违约金是否有法?,第1张

2004年毕业前我与深圳某公司母公司、毕业学校签署三方就业协议书备注中有“签约期3年,违约金2万元”条款,
2004年7月毕业后至该公司上海子公司报到并与该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合同期限3年,违约金2万元”条款,
2006年与上海子公司正常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子公司提供了该子公司印章的离职证明,
前段我因要结婚去深圳某区人才交流中心借用户 口卡,人才交流中心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我出示上海子公司离职证明,不被接受,要求提供深圳母公司的离职证明才可以借出,而深圳母公司以我没有缴纳违约金为由不给开具具有其印章的离职证明,
请问:
1、与我与上海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后三方就业协议是否仍有效
2、该公司让我缴纳的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位律师回复


1、无效;
2、有依据,但是已过仲裁时效。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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