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规范(试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规范(试行),第1张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规范(试行),第2张

1.总则
1.1为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的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促进代理报检单位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对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单位的管理。
1.3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1.4对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2.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与标准
2.1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代理报检单位在日常代理报检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代理报检职责的情况,具体内容为:
2.1.1代理报检单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的行政处罚记录及违规处理记录。
2.1.2代理报检单位业务经营、管理情况。
2.1.3代理报检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情况,包括登记信息的准确性,日常变更情况,注册登记证书的保管与使用等情况。
2.1.4检验检疫费用的缴纳情况,年审和换证情况等。
2.1.5代理报检单位对报检员管理情况,包括报检员参加检验检疫业务培训情况;报检员证的使用、管理情况;报检员的差错或违规记录等。
2.1.6代理报检单位其他信用信息,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获得各类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如“文明单位”称号、“重合同守信用”称号、国内十佳企业称号等。
2.2评定标准
评定实行扣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年度起始分值为100分,具体标准如下:
2.2.1代理报检单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0分;
2.2.2代理报检单位违反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被作警告处理的,每次扣5分; 被暂停3个月代理报检资格的,每次扣20分;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6个月的,每次扣30分;
2.2.3代理报检单位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10分;
2.2.4获得各类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0-20分。
2.3等级评定
2.3.1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2.1款的评定内容及第2.2款的评定标准分为A、B、C、D四等级。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考评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考评分在5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在50分以下的为D级。
2.3.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A级:
2.3.2.1评定期前两年内有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记录的;
2.3.2.2评定期前两年内有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记录的;
2.3.2.3评定年度内代理报检业务更改率在5%以上的;
2.3.2.4评定年度内有其它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2.3.2.5原则上,评定年度内报检批次和报检金额低于本地代理报检单位平均水平50%的。
2.3.3考评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但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或暂停代理报检资格记录的不得评定为B级。
对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报检单位,视为B级。
2.3.4考评分超过70分,但年度内有一次行政处罚记录的,或因违规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三个月的,一律评定为C级。
2.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评定为D级:
2.3.5.1两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
2.3.5.2或本年度因违规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六个月的;
2.3.5.3评定年度内报检业务更改率在20%以上的;
2.3.5.4经查实有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行为的。
3.评定程序
3.1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每年度评定一次,结合年审同时进行。
3.2各直属局应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3.3各直属局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的内容和标准,对代理报检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评定结果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4经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和D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可视情况予以公布。
3.5代理报检单位年度信用等级情况可供社会查询。
4.分类管理
4.1各直属局可根据代理报检单位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4.2对A级代理报检单位,可给予以下优惠措施:
4.2.1列入检验检疫“守信单位”,可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发布;
4.2.2优先享受检验检疫机构的便捷措施;
4.2.3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外,年内免除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
4.2.4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可设立A级代理报检单位专用报检窗口;
4.2.5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年审时可免除现场核查;
4.3对B级代理报检单位,可给予以下鼓励措施:
4.3.1可享受检验检疫机构的便捷措施;
4.3.2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外,年内减少日常监督检查;
4.3.3加强检验检疫新政策的辅导、宣传,帮助其改进公司的管理,提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提升检验检疫信用等级。
4.4对C级代理报检单位,应加强管理,并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4.4.1根据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代理业务的抽查比例等。
4.4.2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的重点检查对象;
4.4.3对年审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现场逐项核查;
4.5对D级代理报检单位,除上述C级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4.5.1列入代理报检单位“黑名单”,重点监控,强化管理;
4.5.2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
4.5.3要求单位每季度向直属局提交代理报检业务的自查报告,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出现的差错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4.6代理报检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其信用等级与评定时不相符合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对其实施降级管理。
5.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年内”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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