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这个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无效条款?

不知道这个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无效条款?,第1张

1、我于今年在某文化交流单位应聘成功,当即签了文化交流委托协议(试用期内的,试用完之后会重新签定新的协议)
2、协议中提出“委托期限试用期自合同签定起为三个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接触本协议,如一方擅自接触本协议,需向对方赔偿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的违约金”。
3、请问:如果我在这个委托期限试用期内不做了,需不需要向对方赔偿?我知道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承担经济补偿金。但我不太清楚的是,我跟这个单位签定的试用期协议明确了三个月内不做完,需违约金,“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接触本协议,如一方擅自接触本协议,需向对方赔偿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的违约金”。不知道这个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无效条款

位律师回复

如果是今年签订的,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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