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报检员资格考试辅导讲义(五十八)

2007年报检员资格考试辅导讲义(五十八),第1张

2007年报检员资格考试辅导讲义(五十八),第2张

第二节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

一、审核内容:

(含牙膏)审核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能成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审定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等。

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批准、发证。各地质检机构负责受理工作。

三、审核程序:申请——受理——审查 / 检验——总局核准并发证

合格,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1、 申请资料: (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翻译成中文)

a、《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b、产品成分表

c、标签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和“特殊功效的实验室证明材料”)

d、产品在生产国允许销售的证明(必需公证) 或原产地证明

e、出口企业生产卫生许可证

f、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2、 下列情况可以合并申请,但必须每种标签提供6张样张

*成分工艺相同,规格不同

* 包装不同

*成分、工艺、规格、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

一、检验与监督:

1、 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才能报检;报检时必须提供证书。

2、 出境化妆品产地施检,口岸验放;进口化妆品必须由进境口岸施检。

3、 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作销毁或退货处理。

4、 我国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质量许可制度”。

5、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发现未经检验、未加贴或盗用检验检疫标志 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封存或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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