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报检员资格考试辅导讲义(五十二)
第四节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申报
一、检验检疫范围:
1、《法检目录》内的;
2、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
3、《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国际条约”、“双边规定”规定应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的。
一、报 检 要 求:
1、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报检——检验检疫——出具《单》 (由快件营运人提供)
2、单 据:
《报检单》、《总运单》、《分运单》、《发票》、《提运单》
a、“检疫审批许可证”、“检疫证明” 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其他繁殖材料
b、《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准出入证明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制品
c、“特许审批证明”(质检总局) 禁止进境物品
d、相关证明 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
二、检验检疫及处理:
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下作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出具《单》;不合格,做退货 / 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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