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如何鉴定是否为重病?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如何鉴定是否为重病?,第1张

2004年加入一日企做管理工作至今,只有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公司因经营问题大量裁员,甚至宣布破产。
2007年6月因患罕见溶血性疾病住院,因治疗周期比较长及工作需要,未痊愈,8月出院后边服药治疗边工作,11月因病复发,大量溶血导致急性肾衰竭二次住院,经过治疗于1月出院,按照医嘱要静养治疗3个月以上,并要长期维持大量口服药物治疗,于是出院请病假(暂时病假到2008年3月末)在家治疗。生病未工作期间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我 70%的 病假工资。
公司已经营改革为由已经于2007年12月及2008年1月进行二次裁员,现在第三次裁员名单中有我的名字,补偿方案为按工作n年补偿n个月平均工资的方案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我和其他健康的中方管理人员补偿方案一致,月平均工资以2007年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为基数。
就以上情况有几点问题咨询:
1。我的医疗期是否已满?
2。公司按工作n年补偿n个月工资的方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同时得到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如何鉴定是否为重病与《劳动合同法》&nb

位律师回复

你好!医疗期还未满!期满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补助!如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北京律师祝永根电话: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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