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后为其提供的生活居住的地方是否是该房的一部分?
2006年8月,我们一家乘坐A的出租车探亲,路上遭遇车祸,造成2人死亡,6人伤残。我们以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去被告A赔偿经济损失。
2007年5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们经济损失25万元。2007年7月2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两处房产中的一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低价转让。
2008年2月,法院将其两处房产查封,该两处房产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
请问:法院查封的未转让的房产能否拍卖给集体以外的人?拍卖后为其提供的生活居住的地方是否是该房的一部分?(该房系楼房,面积230平方米)
小产权房是不能交易的,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产只能卖给被集体成员,他人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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