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2007年,某事需证明二者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继续存在,而非扶养终止,是否仍需公证做证明?

如果2007年,某事需证明二者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继续存在,而非扶养终止,是否仍需公证做证明?,第1张

某甲为某乙的舅舅,某乙家境良好、家庭幸福。2000年8,某甲通过公证处办理了对某乙的扶养公证。如果2007年某事需证明二者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继续存在而非扶养终止,是否仍需公证做证明。

位律师回复

只要某乙仍在未成年期间,或在上大学期间,这种抚养关系就继续存在而无需另行公证。但如果某部门非得要这个新公证,为时间计,也可再公证而不必与部门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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