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都未作告知,那么合同自动视为续签,请问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我还有没有可能拿回我的损失?
我在青岛某公司上班,合同到期时间为1月31日,我与2月2日返乡过年,2月4日公司发年终奖,并以必须由本人领取为由扣押,年后因其他事宜我没有返回原公司上班,工作没进行交接,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后致电公司人力资源部询问,答复是这样的:因为你没交接,也没请假,视为旷工情况处理,所以公司扣除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年终奖,这是劳动法规定的,你可以去查。在这里说明一点,合同到期前,公司并未以任何形式告知续签合同的事宜,并且公司的解释是,如果双方都未作告知,那么合同自动视为续签。请问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我还有没有可能拿回我的损失?谢谢!
位律师回复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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