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都未作告知,那么合同自动视为续签,请问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我还有没有可能拿回我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未作告知,那么合同自动视为续签,请问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我还有没有可能拿回我的损失?,第1张

我在青岛某公司上班,合同到期时间为1月31日,我与2月2日返乡过年,2月4日公司发年终奖,并以必须由本人领取为由扣押,年后因其他事宜我没有返回原公司上班,工作没进行交接,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后致电公司人力资源部询问,答复是这样的:因为你没交接,也没请假,视为旷工情况处理,所以公司扣除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年终奖,这是劳动法规定的,你可以去查。在这里说明一点,合同到期前,公司并未以任何形式告知续签合同的事宜,并且公司的解释是,如果双方都未作告知那么合同自动视为续签请问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我还有没有可能拿回我的损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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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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