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拿到了工资,剩余部分未拿到,五金的企业及个人应交部分均由公司交的,请问公司还应给我多少钱?

我只拿到了工资,剩余部分未拿到,五金的企业及个人应交部分均由公司交的,请问公司还应给我多少钱?,第1张

我于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与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已申请劳动仲裁,现在在举证阶段。现请教几个问题,希望能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1。我是2003年4月8日进公司的,公司直到2005年4月才帮我交五金。我公司用工是一年一签,因时间长了用工合同弄丢了。这段时间的五金能否让单位补交?是否需要举证,是我还是公司举证?
2.2005年4月至2007年12月公司帮我交五金都是按江苏省无锡市最低标准交,未按实际工资交,其余员工也是同样的。这段时间的五金能否让单位按实际工资补交?公司没有工资单,是否需要我举证?
3。最后一次合同是2007年2月25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上面写有“全年总收入不低于45000元,每月发2000元,基余年底一次性结清”,我只拿到了工资剩余部分未拿到五金的企业及个人应交部分均由公司交的。请问公司还应给我多少钱?
谢谢,望不烦解答。

位律师回复

 超过时效的主张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除非对方愿意。若有必要建议你向当地的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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