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他们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我离开公司,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补偿?

按照劳动法,他们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我离开公司,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补偿?,第1张

我在南宁移动工作四年多,公司是以第三方劳务代理公司名义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的,2007年12月在公司民主测评中我被评为不合格(未犯过错,07年10月由于怀孕的原因休假未能上班导致当月绩效差),半个月后我接收到移动公司岗位退出及劳务代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我最后签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是到2008年6月30日。按照劳动法他们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我离开公司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补偿

位律师回复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因此,该公司在提前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人,如果他们未这么做你可以要求他们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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