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六
192、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赋予债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法,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保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限度地保障债权的实现,即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实现债权的保证。
193、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
4)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2、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1)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偿行为,只要具备前述客观要件即可,而不必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恶意。
2)对于有偿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必须以债务人、第三人实施该行为时的恶意作为撤销权应具备的要件
19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95、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关系、劳动关系、国家关系等,不属《合同法》规范的对象。
2)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得构成合同的内容。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
2)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意
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
196、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
三、为订约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四、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97、合同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机关根据相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所作的说明与确认,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98、合同的解释的规则:
(一)文义解释规则。
(二)整体解释规则。
(三)目的解释规则。
(四)习惯解释规则。
(五)诚信解释规则。
199、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由于合同的形式不同,确定具体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志亦有所不同,主要有: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签字或盖章,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00、合同成立的地点: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要约人时生效。因此,通知到达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以行为方式作出的,自受要约人作出行为时生效。
201、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02、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203、有效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事业。
4、标的可能。
204、可撤消合同的特点:
1、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系合同被撤销的必要条件
2、撤销权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
205、效力未定合同:又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主体资格欠缺,其有效或无效尚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的合同。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催告权,是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行为人所签订合同有效力未定之事由后,催促第三人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依《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催告期为1个月。
206、效力未定合同的特点:合同效力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此与无效合同不同,与可撤销合同亦不同。形成权由第三人行使,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
207、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订立纯获得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208、合同空缺条款的履行规则:
1、质量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2、价款或报酬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5、履行方式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209、依《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对合同的空缺条款应依如下次序予以补缺:
(一)协议补缺。(二)推定补缺。(三)法定补缺。
210、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3、后履行债务方无可靠、适当的担保。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可拒绝对方履行或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211、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义务方及后履行义务方履行期限分别届满、届至,但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
3、先履行义务方的债务有可能履行。
21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能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
21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分割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揽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
1、责任竞合基于当事人实施同一个不法行为而产生,此为责任竞合的前提。
2、同一不法行为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同一不法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互冲突。
214、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明确地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15、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又称合理预见规则,应当预见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对方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千万的损失。
2)减损义务规则,又称减轻损失规则。减损义务,是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依《合同法》第119条,债权人在对方违约后未履行该项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共销规则,是指债权人基于与损失发生的同一赔偿有罪而受有利益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只能为自损失中扣除其所受利益的差额。
(三)支付违约金。
(四)定金责任。
(五)其他救济措施。
216、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确定的法律意义:
1、界定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明确标的物的处分效力。
2、界定标的物的利益归属。
3、界定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17、标的物风险及其损失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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