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的这种做法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险真的隔年不可以补交吗?
你好,我在一家私企工作3年,在此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以及交纳保险,现因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新法出台,公司突然提出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合同签定日期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我要求从进公司之日也就是2005年2月1日开始签定,公司不同意,说保险隔年不可以补交,并威胁说如果不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签就辞退我,我想问一下对于公司的这种做法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险真的隔年不可以补交吗?
位律师回复
1、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2、可以补交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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