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第1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第2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包装标识检验、重数量检验、感官检验及品质、卫生等项目的检验。
  二、引用标准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
  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三、检验流程:
  1、接单、审核
  2、CIQ网上接单,同时接受客户报验的报验单及全套资料。
  3、报验资料审核:
  A、合同/信用证审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品名、数重量、货值、品质条款及包装要求等;
  B、卫生质量许可证、厂检合格单、装箱单、发票等。
  4、确定检验检疫依据、检验项目及限量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规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订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合同约定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检验项目及限量。
  5、现场检验: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检验检疫,填写现场记录。现场检验包括数量、重量、包装、标签、标识。查看包装是否完好,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查看批次是否与实际相符。
  6、现场按标准要求抽取具有代表性样品并进行感官检验。需做微生物项目的要无菌扦样。
  同原料、同配方、同规格、同一包装、同一生产批次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抽样数量以一检验批为单位,按下列规定计算取样开箱数。
  取样开箱数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中一般检查水平Ⅰ,二次抽样方案确定开箱数。
  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开箱数×瓶/箱/2,取样数应满足检测和留样数量要求。
  对每一报检批次,根据化妆品分类按品牌将产品分成六类,依据以下规则从现场检验样品中抽取。
  护肤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卫生清洁用品、特殊功能化妆品按表1抽取样品
  表1
单个种类产品数量(N)
所抽样品数量(M)

0<N≤150
3

150<N≤500
6

500<N≤3000
9

3000<N≤10000
18

N>10000
21

  香水类的化妆品按表2抽取样品:
  表2
单个种类产品数量(N)
所抽样品数量(M)

0<N≤150
2

150<N≤5000
4

5000<N≤10000
6

N>10000
8

  注:表1 、表2 所规定的样品抽取方法为实际检验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方法,可参照执行。
  7、送检:按要求填写《检验检疫联系单》一式两份,送技术中心进行理化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送检人接单人双方签字,留一份备查。
  有毒物质限量
项目
限量(ppm)
备注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40
含乙酸铅的染发剂除外


10


甲醇
2000

  微生物限量

检测项目
眼部、口唇用化妆品和婴儿、儿童用化妆品
其他化妆品

细菌总数(g/ml)
≤500
≤1000

粪大肠菌群(g/ml)
ND
ND

绿脓杆菌(g/ml)
ND
ND

金黄色葡萄球菌(g/ml)
ND
ND

霉(酵母)菌(g/ml)
≤100
≤100

  8、证稿拟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的数据,对照标准确定产品是否合格。合格产品应立即拟制证稿提交检务。不合格产品应向主管处长汇报。
  9、证稿复核:由科长对证稿所有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再签字。
  10、登记:建立台帐,每批货物需要在台帐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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